各县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财政部 监察部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粤财采购〔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按《通知》要求成立了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组成的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另行通知),各县区要参照市的做法,尽快联合成立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地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到各县区进行检查、督导。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县区要按照《通知》的具体要求,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工作,严格实行责任制,切实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各县区和市直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电子化表格的发放、填报、汇总、上报工作,确保电子化表格发放到所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应于6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表格上报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项数据务必真实准确,工作报告务必实事求是。同时,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须及时将有关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情况上报到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联系电话:0762-3388372)。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