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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9-18 分享到: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20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河源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共资源配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河源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18日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

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201号)精神以及《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粤办函[2018]193号、201号、225号文的通知》(河府办[2018]10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河源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共资源配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分析及思路目标

(一)现状分析。近年来,河源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11号)等规定,我们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以下简称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上,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和要求统一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发布渠道、内容、时限要求和格式,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主体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落实不到位、发布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

    (二)思路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积极构建覆盖政府采购全流程的信息公开机制,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11号)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了信息公开格式,细化了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内容。下一步,继续执行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二)明确公开渠道。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com)和河源市政府采购网(heyuan.gdgpo.com)是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财政部门、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河源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领域公共资源配置各类信息。同时,应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微博、公开栏等形式,推动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

(三)明确公开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监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等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一来源公示、采购计划、采购需求、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更正或变更公告、结果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信息;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

    (四)统一公开格式。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内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河源市政府采购网细化设置了单一来源公示、采购计划、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审查结果公告、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更正/变更公告、PPP项目预中标/成交结果公示、PPP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废标/终止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15种格式模板,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便捷使用。

(五)强化公开时效。政府采购项目公告、单一来源公示、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予以公开。政府采购监管信息也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对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办理。

三、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

(一)强化职责分工。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的要求,市级财政部门和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和任务安排,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级财政部门和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督导和专项考核,并定期通报,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对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法处理。